儿子儿媳离婚后,前儿媳跑来问奶奶索要孙女的高考补习费用,两人发生激烈争执。二电社区网格员和民警一起迅速赶到现场进行调解,以民法典具体条款厘清此事是非,使得权责明确,矛盾化解。
9月6日中午,当网格员刘香玉接到居民赵大娘的紧急求助后,迅速赶到现场劝导和调解。经了解,矛盾起因是赵大娘的前儿媳刘某要求老人支付其女儿的高考补习费用。刘某表示,女儿今年高三落榜,复读补习费需要几万元,而前夫刚失业无法承担。“我女儿是老太太的亲孙女,她就有义务代替她儿子出这笔钱”,刘某表示。而赵大娘争辩,是我的孙女不假,但老伴去世早,家里没什么积蓄,我现在也是靠有限的退休金满足最基本的生活,实在无力承担额外支出。
眼见双方各说各理、争执要升级,网格员刘香玉第一时间通知了辖区派出所民警。随后,民警和网格员共同向刘某详细讲解了民法典相关具体规定,明确指出老人没有法律义务承担这笔费用,建议对方另作打算。警方随后通知赵大娘的儿子赶回家中进行调停。经过多方沟通协调,赵大娘的儿子和前妻最终达成协议,将自行协商解决孩子的补习费用问题,不再为难老人,刘某还就此事向赵大娘表示了歉意。
律师说法
针对此事,山西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志东表示:这一事件涉及祖辈对孙辈的抚养责任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同时,第1074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在本事件中,孙女的教育费用应当由其父母承担,奶奶只有在孩子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确实无力抚养,且奶奶本人有负担能力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抚养责任。而孩子的父亲只是暂时失业,母亲也有收入,两人都有积蓄并非完全无力抚养孩子,且奶奶依靠有限退休金生活,缺乏负担能力。因此,前儿媳要求老人支付补习费用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