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要上班,孩子怎么办?近年来,托管中心开始逐渐兴起。放学后,父母将孩子交由托管中心负责,这种安排本是为孩子安全着想,然后,托管期间突然出现意外,孩子受伤之后究竟该由谁承担责任?
孩子受伤 托管中心被起诉
10岁的张某是我市某小学五年级学生,放学后由太原市某托管中心托管。2025年3月26日中午12时许,15岁的初三学生刘某放学后骑电动自行车回家,当沿着杏花岭区某路段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由北向南横穿道路的张某发生碰撞,导致张某受伤。
交警根据现场勘查认定:刘某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且未注意观察路况,负事故主要责任;10岁的张某横穿马路时未观察来车,负次要责任。
张某父母认为,事故发生于孩子在太原市某托管中心托管期间,该机构工作人员疏忽、管理失职导致孩子受伤。经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张某父亲一纸诉状将托管中心诉至杏花岭法院,要求赔偿肇事方责任范围以外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15000元。
2025年7月10日,张某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与太原市某托管中心代表来到冯建军工作室进行调解。调解伊始,双方各执一词,张某父亲表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虽认定肇事方主责,但如果托管中心的老师当时看管到位,便不会出现这样的意外,托管中心未尽监护职责,存在过错,损失应该由其赔偿。
托管中心负责人则称,他们曾多次发微信提醒家长,孩子放学时脱离队伍存在安全隐患,反复叮嘱孩子要跟紧带队老师,不要掉队,事发当天孩子私自离队去小卖部买零食,返回途中出了事。这名负责人表示,孩子受伤是本人及家长安全教育缺失造成的,责任在家长。
听完双方发言,冯建军法官对托管中心负责人表示:“微信提醒是做了,但10岁的孩子自控力有限,知道她经常脱离队伍,为什么不安排老师重点进行检点?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责任。”他又对张某父亲说道:“家长收到托管机构微信提醒后,是否跟孩子强调过放学时不能脱离队伍?过马路要‘一停二看三通过’?孩子对交通规则的认知,也需要家庭引导。”
经过法官耐心沟通,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太原市某托管中心承担补充责任,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6000元。
未成年人安全需要共同守护
在被托管期间,儿童受伤的案例不止一件。
杏花岭区A午托班学生王某某与B午托班学生高某某在太钢某宿舍区健身场所漫步机上玩耍时,因高某某的原因,导致王某某右前额皮肤软组织外伤。
受伤后,王某某先后在太钢总医院、山西省儿童医院进行治疗。随后,其家长就孩子受伤问题向高某某及午托班经营者主张权利,但双方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承担责任比例问题各持己见,僵持数月,未能形成有效解决方案。
无奈之下,王某某家长作为其法定监护人,一纸诉状将高某某、高某某法定监护人、王某某所在A午托班经营者诉至杏花岭法院。
由于王某某和高某某两人均是年仅10岁的未成年人,对于事件起因及过程的描述不够准确,为了更详尽地了解案情,杏花岭法院诉调团队接到诉状后,次日便立即前往事发地召集相关当事人调査了解情况,向各方当事人详细讲解法律法规,释法明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调解团队的努力下,各方当事人形成初步调解意向。
为进一步化解双方纠纷,疏解当事人对立情绪,杏花岭法院还通知被告高某某所在B午托班经营者一同到法院参与调解,经过多方调解工作,各方当事人最终就赔偿金额及承担责任比例达成一致意向。
在这两起案件中,孩子意外受伤,托管中心均承担了一定的赔偿责任。对此,冯建军法官在受访时表示,对托管机构而言,既然收了费,就要对托管孩子的安全负起全程责任,一旦出事,要第一时间处理,及时报警送医。而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管理和教育未成年人,引导其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安全防范意识的责任,将未成年人送至托管中心,不意味着将监护职责全部转移给托管中心,未成年人的安全,需要家庭、机构、社会共同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