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辖区都乐东街幸福时光小区高空坠物事件频发,属地真武南路社区向警方报案。目前,民警对此事展开追查,并在社区和网格员联手展开普法活动,说明高空坠物的危害和后果。
近日,社区网格员尹永萍在该小区走访时,不断收到居民反映,最近一段时间,总有人从该小区高层楼道里往下扔东西,有时候是塑料瓶子,有时候是纸盒子或水果,扔完就跑,明显是故意为之。万幸的是没有砸住人,但是,这种情况一直断断续续发生,发生意外是迟早的事。尹永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就向警方报了案。
接到报案后,民警通过调取公共视频、挨家挨户排查的方式展开调查。社区、物业也多次召集广大居民代表开会,呼吁大家留意专门进行高空抛物的嫌疑人。民警和网格员多次在居民代表会上讲解民法典相关规定,另外着重指出,高空坠物早已入刑,情节严重的将面临刑事处罚。居民纷纷表示,将全力配合警方和社区展开行动。
律师说法
针对此事,山西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志东表示,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刑法第291条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233条、第235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34条第1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