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转账 分手能否要回 法院判决:相互借贷要清算

恋爱期间转账 分手能否要回 法院判决:相互借贷要清算

发布日期:2024-11-11 来源:太原晚报 浏览量:528

  情侣之间发红包、转账、送礼物是表达爱意、增进感情的方式,可双方一旦面临分手,这钱还能要回来吗?近日,万柏林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案情经过

  原告梁某(女)诉称,其与被告李某(男)为恋爱关系,二人于2017年至2020年期间交往。2017年9月,李某以困难为由,多次向梁某借款,梁某于2017年9月至2018年10月间,总计向被告李某出借121800元。李某于2018年1月至7月共计还款22620元,剩余借款99180元至今未还。梁某多次向李某催促还款,但李某一再找理由推托。梁某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特向万柏林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立即偿还其借款9918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梁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4年4月在万柏林法院立案。经法庭调查,两人于2017年至2020年期间交往,2019年两人共同居住生活过3个月。双方交往期间互有转账,原告梁某主张,其2017年7月至2019年8月通过微信、支付宝共计向被告李某转账168040元,被告李某称,该时间段内其向梁某转账107570元,均有转账记录可以证明。

  根据梁某、李某各自统计的转账记录显示,双方单笔转账金额从50元至42000元不等。经统计,梁某主张的转账金额中,单笔金额在1000元及以上的部分共计155800元;被告主张的转账金额中,单笔金额在1000元及以上的部分共计99170元,二者差额为56630元。

  根据梁某提供的一段2019年的录音显示,她要求李某确认欠其80000元款项,李某对此未提出异议。法院传唤被告李某,李某陈述,双方转账中有四至五万元是其取得梁某转款后进行了放贷,但贷款并未收回,还有一部分为两人正常开销。

  法庭审理

  万柏林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转账记录能够证明,原告梁某转账给被告李某的金额,大于被告转账给原告的金额,且原告提供的录音中,被告确认欠付原告80000元款项,同时承诺将会分期还款,再结合原告在之后的微信聊天中,多次向被告催要还款,被告并未对此提出异议,由此可以认定,原、被告对双方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结算为欠款达成一致。

  关于欠款金额,考虑到双方往来转账的差额少于案涉录音中提及的80000元,且原告梁某对该80000元欠款的组成亦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与说明,法官表示,对实际欠款金额尚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因为原告和被告之前是恋人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处于恋爱阶段的男女,接触较为频繁,恋人之间互发红包、互相转账以及代购某些物品、代付生活费用均属正常现象,因此案涉欠款的认定不能简单按照转账往来进行结算。

  法院认为,梁某和李某交往三年,且有过共同居住生活的经历,结合本地生活水平、日常消费习惯,以及两人经济负担能力和日常生活中个人支配财产的实际状况,对于双方单笔转账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金额,按双方恋爱期间的共同生活消费予以处理,均不予以统计,不宜认定为借贷范畴。

  经统计,梁某和李某各自主张的转账金额中,单笔转账金额在1000元及以上的部分,梁某转账给李某的金额,多于李某转账给梁某的金额,二者差额为56630元。李某虽书面辩称,双方往来转账为恋爱期间的共同消费支出,但从双方转账频率及金额来看,双方转账较为频繁,有的当天转入即转出,大额转账较多,不符合日常消费习惯,且消费通常应向商户支付,李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转账已实际用于双方的消费,再结合李某到庭陈述其用梁某款项放贷的情形,对李某此项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梁某56630元。审判结束后,原、被告均表示服从判决,同时,被告李某主动联系原告梁某,表示愿意履行还款义务,该案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