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别人的隐私,不能看!”
“这么刺激,看看又何妨?”
“你怎么能这样!那是我的个人隐私,你让我以后还怎么见人!”
女同事的一段私密视频,被小伙收藏后转发,一场剧烈的冲突瞬间爆发……
近日,杏花岭法院冯建军工作室调解了这样一起涉及侵犯个人隐私权的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男子黄某与女子郭某,同在太原一家饭店打工,郭某为饭店前台收银员。2024年3月19日,进店就餐的顾客购买了饭店的团购劵,结账时需使用郭某手机核销收款,郭某将其个人手机交给黄某操作,并将手机锁屏密码告知黄某。在核销团购券时,黄某出于好奇,打开了郭某的手机相册。一段时长16秒长的私密视频很快吸引了黄某的注意力,看到视频,黄某紧张又兴奋。尽管知道自己的行为不对,他还是将这段视频悄悄通过手机蓝牙传至自己的手机里,然后,通过微信将视频分享给了同事赵某。
10月15日,黄某使用赵某的微信将郭某私密视频的截图发给郭某。当郭某看到视频截图的那一刻,她瞬间崩溃了。没有犹豫,她马上选择报警求助。
黄某被派出所传唤接受调查,最终,他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尽管黄某被行拘,但郭某认为,这样的惩罚远远不够,黄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和严重困扰,黄某应当向自己赔礼道歉并予以经济赔偿。于是,她将黄某诉至杏花岭法院。郭某要求:1.判令黄某立即停止侵犯其个人隐私行为,删除已经非法获取的个人隐私信息,并停止传播相关信息;2.判令黄某赔偿其因隐私泄露造成的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3.判令黄某承担其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
调解过程
案件分流至冯建军工作室进行诉前调解。
10月25日,调解正式开始。
“法官,他这样的行为让我的生活完全乱了套,我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折磨,我要求他赔偿我的精神损失,还要向我赔礼道歉。”郭某情绪激动,调解伊始便再次强调了自己的诉求。
“姐,我真的错了,我当时就是好奇,觉得只是开个玩笑,根本没有想到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面对郭某的强烈谴责,黄某言语中充满了懊悔,他也终于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郭某的隐私权,仍将她手机中的隐私视频分享、转发,这是故意散布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好在郭某报警后,相关视频已被及时删除,没有构成法定的刑事责任追诉条件。否则,你面临的就不仅仅是治安处罚,还可能要接受刑事处罚。黄某,你听明白了吗?”冯建军法官结合案件事实释理说法,黄某连连点头,“明白了,法官,我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向郭某赔礼道歉。”
随后,冯建军法官分析了双方的利益诉求和争议焦点,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最终,双方达成和解:一、黄某停止侵犯郭某的个人隐私,并删除所有涉及郭某的个人隐私信息;二、黄某向郭某提交书面形式的道歉信;三、黄某一次性支付郭某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双方达成协议后,黄某当场向郭某出具了道歉信并将赔偿款全部支付给郭某。
调解结束后,冯法官表示:“尊重并保护个人隐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确保社会的每个成员都能享有宁静的私人生活空间。希望通过这次事件,大家都能从中汲取教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