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惹众怒 当事人承认错误 承诺下不为例

高空抛物惹众怒 当事人承认错误 承诺下不为例

发布日期:2024-10-28 来源:太原晚报 浏览量:970

  住户王某(化姓)屡次在自家所在的天井楼高层上抛撒垃圾,散落于一层地面上,惹起众怒。10月26日,新街社区网格员和社区民警入户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详细解读民法典规定,对方承认了错误,承诺下不为例。

  前日,桥东街小环路新街小区L区78号楼居民向社区反映,最近总有人在天井内高空抛物,垃圾抛撒到一层住户家门外的空地上不说,还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对此,居民们非常生气,但一时找不到是谁扔的。经过几天留心观察,众人终于看清丢垃圾的人,便上门理论,不料对方拒不开门,所以大家找到社区帮忙。

  当天上午,网格员毛慧珍和社区民警一同来到扔垃圾的王某家,就此问题和对方展开交涉,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且指出根据民法典中相关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网格员尤其讲到了最近某人因故意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件被判死刑的案例,来警示教育当事居民。很快,王某意识到了自己的过错,承诺下不为例,主动向一层居民致歉,并清理了自己抛撒的垃圾。众人见他认错态度良好,也表示了原谅。

  律师说法

  针对此事,山西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志东表示,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物品从建筑物坠落造成损害的,侵权人需依法承担责任。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高空抛物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有可能面临治安处罚、刑事处罚等更为严苛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当发生高空抛物或坠物事件时,公安等机关应依法及时调查并查清责任人。在这一事件中,因情节不算严重,王某尚不足以被追究刑责,但民警和网格员对其批评教育是应当的,王某应该谨记教训,下不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