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中介公司倒闭,房东未能按时收到租金,便要清退租客,而租客并未欠缴租金,双方发生矛盾。针对此事,9月7日,南内环街二社区网格员秦娜娜结合民法典相关条款,妥善解决了矛盾。
9月6日,社区接到辖区南内环小区租户小梁、小孙与房东张先生的调解诉求。原来,房租尚未到期,房东却要求租户即刻腾房,租户坚决不同意,随即联系中介询问,不料中介已经人去楼空,根本联系不上。张先生表示,他于2022年与中介签订合同,其中规定每个季度中介需向其支付5000元租金,但每次支付都延迟,自2024年3月至今更是分文未付。按照合同约定,中介未按约定支付租金达15日以上,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所以他决定收回房屋。而租户拿出缴费证明表示,他们并没有欠费,这是房东与中介之间的问题,不应牵连租客。于是,两方互不相让。
针对此事,网格员秦娜娜进行了调查,了解到房东和中介签订的是委托代理合同,她根据民法典有关条款进行了说明:租客已向中介足额支付房租的,其效果与将房租直接支付给房东无异,房东无权清退租客。若房东强行收回房屋,租客可以要求房东退还租金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随后,在网格员调解下,张先生向租客退还了一部分租金并支付了一些违约金,租客搬离了该房屋,双方均对这一结果表示满意。张先生随后就此事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中介的责任。
律师说法
针对此事,山西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志东表示,在本事件中,中介与房东为委托代理关系,适用于民法典第162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若房东与中介签订的是委托代理合同,中介作为房东的代理人,其行为由房东承受。此时,租客已向中介足额支付房租的,其效果与将房租直接支付给房东无异,房东无权清退租客。若房东强行收回房屋,则属于违约,根据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租客可以要求房东退还租金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作为房东,可依据民法典第164条规定维权,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起诉中介追究其违约责任。
在中介跑路的情况下,租赁双方在网格员协调下,协商达成了解决方案,妥善解决了纠纷。网格员处置方式合理,且分寸得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