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这样管理

维护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这样管理

发布日期:2024-01-09 来源:太原日报 浏览量:584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怎么交、谁来管、如何用?经省政府同意,《山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月1日施行。《办法》对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怎么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商品住宅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

  谁来管?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行管理。

  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议,选择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管或者业主大会自管。业主大会自管的,应建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监督。

  如何用?维修资金的使用由涉及范围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业主大会另有决定或者涉及范围内业主另有约定的维修资金使用分摊比例,从其决定或者约定。

  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不足的,由涉及范围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哪些费用不能用?《办法》规定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等费用;依法应当由相关专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宽带、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等费用;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责任人承担的修复等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人承担的维修和养护等费用。

  怎么监督?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年公布一次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等情况,并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的查询。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维修资金公布和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