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林草资源 《山西省禁牧轮牧休牧条例》明年起施行

保护林草资源 《山西省禁牧轮牧休牧条例》明年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2-12-27 来源:太原日报 浏览量:732

  划定禁牧区,涵养林草资源。日前,《山西省禁牧轮牧休牧条例》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半数新造林被啃食

  截至年底,我省森林覆盖率达到23.57%,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73.0%。但是,我省的生态建设仍面临较大挑战,林草资源空间分布不均、质量低,生态脆弱区分布广,总体上缺林少绿、生态承载能力不足的状况还未根本改变,巩固造林成果需要进一步强化。但林(草)牧矛盾突出,违规放牧行为时有发生。近5年的省营造林综合核查结果显示,新造林失败面积中一半以上由牛羊啃食造成,在超载过牧、自然灾害集聚等多种因素叠加影响下,全省草原80%以上出现不同程度退化。

  《山西省“十四五”林业草原发展规划》提出,到2025年,森林覆盖率达到26%,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73.5%。完成这一目标,迫切需要全力攻坚生态环境修复治理。

  放牧毁林按“羊”处罚

  根据《条例》,我省将划定禁牧区域,包括封育期的林地;人工造林二十年以内的林地;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的草地;修复改良期内的草地;划定为种质资源区的草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牧的其他区域。

  林地、草地使用权人以及牲畜所有人、饲养人应当遵守禁牧、轮牧、休牧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超载放牧或者在禁止放牧的区域放牧。

  《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等,并向社会公布;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违反本《条例》,超载放牧或者在禁止放牧的区域放牧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林地、草地使用权人或者牲畜所有人处以每个羊单位十元罚款;饲养人和牲畜所有人不一致的,同时对饲养人处以每个羊单位五元罚款。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将在禁牧区、轮牧区、休牧区的主要路口和牲畜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界桩、围栏、标识等设施,载明区域名称、范围和期限。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围栏、标识等设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禁牧区域有补贴

  实施禁牧、轮牧、休牧,受影响较大的是区域内的部分零散养殖户。为确保区域内畜牧业有序发展,《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对在禁牧区、轮牧区、休牧区实施舍饲圈养的,可以给予粮食、资金补助和技术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对禁牧、轮牧、休牧区域内相关组织和个人给予补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扶持适宜禁牧、轮牧、休牧区域内的乡村特色产业发展,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等有关政策,统筹资金在产业发展等方面给予补助;鼓励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等方式规范舍饲圈养、品种改良,发展农业养殖规模经营。